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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辛○○○

      庚○○

      丁○○

      戊○○

      壬○○○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 日所為97年度訴字137 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98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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