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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即債務人
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滕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
  明申請與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
  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陽信商業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
  、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
  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
  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
  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全部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全部
  提出者,則可免再重複提出。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
  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全部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
  事欄勿省略)。 已提出者,則可免再重複提出。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
  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
  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
  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
  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提出債務人、債務人配偶謝坤成、債務人之女謝明汶之全民健
  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0.陳報配偶謝坤成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謝
   坤成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債務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
   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3.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
   由何人使用?
14.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5.說明所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1077地號土地及其上102
   9 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71巷1 之3 號房屋之
   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又該地址是否有「謝明志」設立戶籍
   ?債務人與「謝明志」有何法律上之關係?
16.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
   地址,及說明所從事工作性質及內容。
17.提出擔任女兒謝明汶債權人高雄銀行之保證人之貸款契約書
   ,並說明有無代女兒謝明汶清償該債務?倘有,則清償之數
   額?
18.請據實說明何以陽信商業銀行於97年12月12日函覆「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
   180 期零利率仍然無法繳款」?請為詳述。
19.提出房貸之貸款契約書,及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
   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20.依聲請狀所附之診斷證明書債務人配偶謝坤成罹患有「1.梗
   塞性腦中風、2.糖尿病」之病名,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
   請說明之。
21.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
  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聲請更生事件有無自用住宅條款之協議?如有,請表明是否議
  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
  方式或計畫;並說明擔保債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
  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地之價額。
4.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更
  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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