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吳柏學即柏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