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3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劉錫賢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間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第102 條第2 項所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6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6 號准許訴訟救助裁定加以釋明,經核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上開裁定認定在案,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其訴訟案件又非顯無勝訴之望,依首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3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