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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8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乙○○
被告
吳柏學即柏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