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8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03074號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行政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現無工作,須扶養兩個女兒,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云云,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台北市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及無封面不完整之郵政儲金存簿影本,並非得即時調查以信其確無資力之證據,聲請人未為釋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