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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8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楊莉莉林惠瑜陳心弘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03074號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行政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現無工作,須扶養兩個女兒,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云云,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台北市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及無封面不完整之郵政儲金存簿影本,並非得即時調查以信其確無資力之證據,聲請人未為釋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陳 心 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0008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