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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77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李文賢陳毓秀林玉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77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另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為憑,惟另件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不及於本件,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7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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