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黃政男
- 法定代理人
- 黃米秀
- 被上訴人
- 黃桂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其依法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1 年9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090 元,已於同年10月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