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3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324號
- 聲明人
- 丙○○
乙○○○
戊○○
甲○○
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丁○○是否有子女,如有,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324號
乙○○○
戊○○
甲○○
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丁○○是否有子女,如有,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