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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0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3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救字第4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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