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曾振緯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曾欣梅
- 原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水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秉鴻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27,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887元。茲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又原告曾振緯委任律師部分,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之,委任狀與此不符,請併予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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