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4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慧娟林惠瑜畢乃俊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及最高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2日本院99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因抗告人當時在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依行政訴訟法第80條規定,於99年7 月26日囑託臺灣綠島監獄典獄長代為送達上開裁定,抗告人已於99年7 月30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提起抗告顯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4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