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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9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許秀芬許石慶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抗字第9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民安瓦斯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27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99年3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4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本件抗告人雖於提起抗告之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駁回,並經公告,已告確定,有該駁回裁定及公告證書各一件在卷可稽。

四、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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