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3號
- 原告
- 楊雅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0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另請補正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過院參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3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0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另請補正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過院參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