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0號
- 原告
- 林仁山
- 訴訟代理人
- 蔡將葳律師
- 被告
- 周青村
- 訴訟代理人
- 孔福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8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該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事件行政訴訟裁判業已終結確定,業經本院調取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460 號案件歷審卷宗查明無訛,本院所為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