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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324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324號

聲明人
丙○○

      乙○○○

      戊○○

      甲○○

      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丁○○是否有子女,如有,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32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