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3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救字第4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