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鄭清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政成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