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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6號

請求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訴人
林碧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陽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陳進興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80,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租賃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