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6號
- 上訴人
- 林碧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陽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陳進興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80,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