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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0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告
林仁山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告
周青村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8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該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事件行政訴訟裁判業已終結確定,業經本院調取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460 號案件歷審卷宗查明無訛,本院所為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