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簡字第4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張祝晴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號2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6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即為本件上訴利益之一,為新臺幣(下同)784,4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800元上訴人占用面積39+14 平方公尺=784,400 元】,以此數額計算,至主文第二項判決上訴人給付99,216部分,併算其上訴利益,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883,616 元【784,400 元+99,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