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聲字第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臧榮宏
- 相對人
- 陳毓屏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元後,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1653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2 年度屏簡字第150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68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而聲請人以該本票係其被脅迫所簽發為由,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在案。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因而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額,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