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4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01號
- 原告
- 李芸羚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源律師
- 被告
- 黃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1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為本件之先決法律關係,經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事件之當事人雖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惟未於4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90 條第1 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亦經調閱前揭民事事件全卷查明無訛。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