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73號
- 原告
- 陳秀芳
- 訴訟代理人
- 李衍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鴻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0,06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62,639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242,705 元(計算式:180066+62639 =2427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減為1,325 元(計算式:2650÷2=1325),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及本院103 年度屏救字第3 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