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1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陳翠香
林居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4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