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林居寶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宇蟬律師
- 被上訴人
-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第三審上訴,就確認原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600號調解筆錄之債權不存在部分,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66萬6901元(即本院判決附表五合計449萬9537元-未上訴部分83萬2636元=366萬6901元);至確認原法院104年度屏簡字第183號判決之債權不存在部分,與上開調解筆錄債權係請求權競合關係;請求撤銷原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301、14503號事件強制執行程序部分,與上開債權不存在之請求目的一致,均不另徵裁判費。準此,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6萬6901元,應徵裁判費5萬59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