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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36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3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德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德源及周德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經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屏東縣○○市街○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該判決附圖編號522 ⑴部分所示占用上開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之圍籬及竹木等地上物移除後,將上開拆除部分所占用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及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茲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而上開土地於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197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395,503 元(計算式:24,197×99=2,395,503 ),另就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不併計其價額,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36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