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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693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簡字第69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蔡語真即慈真顧問社
訴訟代理人
吳武龍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賴信諺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69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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