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59號
- 原告
- 楊宇崴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玲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玲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