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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

原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少春
訴訟代理人
蔡金晃
被告
李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方地法院105 年度雄補字第1007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雄補字第1007號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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