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3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德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德源及周德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經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屏東縣○○市街○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該判決附圖編號522 ⑴部分所示占用上開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之圍籬及竹木等地上物移除後,將上開拆除部分所占用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及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茲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而上開土地於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197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395,503 元(計算式:24,197×99=2,395,503 ),另就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不併計其價額,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