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82號

上訴人
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賢
訴訟代理人
李振州

      吳翰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7,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