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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82號

上訴人
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賢
訴訟代理人
李振州

      吳翰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7,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8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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