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85號
- 原告
- 方金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秀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巷00○0 號房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 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數張。
二、依原告提出之原證三可知,兩造業因上開房地之調降租金事件,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原小字第2 號民事事件繫屬中,是建請原告審慎斟酌是否仍提起本訴,抑或於上開民事事件中為本件權利之主張,以利紛爭之一次解決及減省勞費之支出,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