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8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85號

原告
方金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秀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巷00○0 號房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 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數張。

二、依原告提出之原證三可知,兩造業因上開房地之調降租金事件,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原小字第2 號民事事件繫屬中,是建請原告審慎斟酌是否仍提起本訴,抑或於上開民事事件中為本件權利之主張,以利紛爭之一次解決及減省勞費之支出,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8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