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1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67號
- 原告
- 高敏俐(本名: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6 年度屏補字第3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送達予原告,有公示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等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