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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5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86號

原告
方金花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被告
蔡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58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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