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5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86號
- 原告
- 方金花
- 訴訟代理人
- 鄭婷瑄律師
- 被告
- 蔡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