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聲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汪道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屏簡字第49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設有明文。因此,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對於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仍應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內容僅泛稱為口訴與筆錄交叉核對之使用,防止不當侵權云云,並未具體指出筆錄記載究竟有何疏漏或不實之處,亦未說明法庭錄音收錄之內容,影響其具體法律上利益之處,尚難認聲請人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