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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聲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聲字第2號

聲請人
汪道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屏簡字第49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設有明文。因此,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對於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仍應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內容僅泛稱為口訴與筆錄交叉核對之使用,防止不當侵權云云,並未具體指出筆錄記載究竟有何疏漏或不實之處,亦未說明法庭錄音收錄之內容,影響其具體法律上利益之處,尚難認聲請人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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