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99號

上訴人
汪道輝
被上訴人
周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 月8 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 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並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9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