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聲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汪道輝
- 相對人
- 周淮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乃在使債權人之債權早日實現,以保障人民之權利。從而除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外,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停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自明。是債務人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有執行異議之訴等之提起為其前提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07 年度屏簡字第499號、108 年度屏簡字第259 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31136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惟兩造仍有他案行政訴訟審理中,將於他案確定後,另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免遭受無法回復之損害,爰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07 年度屏簡字第499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聲請上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全卷核閱無誤。惟本院以聲請人姓名查詢,未見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此有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表、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所提之他案行政訴訟並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列得裁定停止執行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要件不符,礙難依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從而,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