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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20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俞亦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麗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9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20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