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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263號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政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敦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鄧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26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