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2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敦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