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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勞補字第1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李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後,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883元(計算式:2,650×【1-2/3】=8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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