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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劉林秋榮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子涵
被告
陳○○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陳○○(即陳○○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被告陳○○之身分識別相關資訊,爰將被告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即被告之父之身分資訊以遮隱方式表示,合先敘明。

三、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26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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