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60號
- 原告
- 劉林秋榮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劉子涵
- 被告
- 陳○○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即陳○○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被告陳○○之身分識別相關資訊,爰將被告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即被告之父之身分資訊以遮隱方式表示,合先敘明。
三、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