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18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明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俊儀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屏簡字第18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俊儀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