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545號
- 原告
- 黃裕祥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屏簡字第545號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