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乙○○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蘇○哲尚未滿18歲,為避免揭露足以識別之資訊,爰依上開規定,將蘇○哲及其之法定代理人蘇○學、陳○慈之個人資料予以遮掩。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哲、蘇○學、陳○慈、丁○○、壬○○、戊○○、甲○○、丙○○、辛○○、庚○○、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小字第21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