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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54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黃裕祥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54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