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簡字第4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屏簡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龍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