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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簡字第41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屏簡字第419號

上訴人
龍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邱玉汝

           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簡字第419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