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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簡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上訴人
    龍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屏簡字第419號上 訴 人 龍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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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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