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簡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屏簡字第419號上 訴 人 龍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