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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13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13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6,959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13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