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6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