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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涂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5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6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涂春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5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